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药学会为本会名称,对外称“中国药学会江苏分会”,英文名称: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Jiangsu Branch。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药学会是江苏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我省药学科技事业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全省药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推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药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为会员和全省药学工作者服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花、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挂靠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南大门(邮编:2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开展药学科技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组织药学科学技术考察和交流,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相关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2、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药学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3、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开展药学科技咨询服务,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参与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4、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和省内的医药相关科技论证和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5、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7、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 员
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执业药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凡由我会上报中国药学会备案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药学会会员,其他省级科技学术团体成员,可跨会申请入会。
第九条 本会另设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
1、高级会员 凡为中国药学会的高级会员,即为江苏省药学会的高级会员。
2、荣誉会员 凡对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或者对药学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有杰出成就的专家和知名人士。
3、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药学或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民营、个体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入会手续和审批办法
1、须由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本会二名会员推荐,由本人向本会申请,也可以向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市级药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2、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团体、机构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本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药学科学技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提示后仍未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凡触犯法律,被判刑,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5、审议本会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选举常务理事;
5、指导学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学会学术活动计划;
7、筹集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8、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活动的科学家、专家、药学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医药管理领导干部。理事会组织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并有一定比例的女理事人选。为了保持理事会成员的年轻化,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提议,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列席本会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其正式名称为“江苏省药学会x x 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办公室备案。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其业务活动应报本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办公室,为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重领导,挂靠单位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中国药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挂靠单位和指导部门拨款;
2、会员(个人、团体)的会费;
3、本会所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中介服务、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4、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工作的业务收入;
5、国内外个人、单位、机构、企业、团体的捐赠;
6、本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收入;
7、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本会设立学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使用由中国药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和会徵。
第四十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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